2019-12-14 21:21浏览次数:2032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86号
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刘继国意外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请示》(顺社保字[2000]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刘继国同志是在夜班休息期间外出吃宵夜被摩托车撞伤,虽然其本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由于是在休息时间和单位外受伤,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0〕486号 |
发布日期 |
2000.12.07 |
生效日期 |
2000.12.07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相关法规 |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7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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