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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9-10-05 16:30浏览次数:5584次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1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3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字签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

发布日期

2017.03.13

生效日期

2017.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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