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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9:35浏览次数:6360次作者:劳动法律法规网
经常有人打电话询问律师收费标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好回答,或者说这并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问题。但通常来电者想要的却是“1+1=2”这样简单明了的答案。而每当给不了他们想要的回答时,耐心的解释,反倒让人怀疑是在故弄玄虚。鉴于此,还是写一篇文章把这个问题详详细细地说清楚吧!
首先要说明的是,各地律师服务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本文只介绍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尤其侧重于介绍律师提供担任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人的法律服务时的收费标准。主要的收费依据是天津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以下简称:《收费指引》)。
根据《收费指引》第1条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收费办法;根据第2条的规定,“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办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案件类型应限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其他诸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不在第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2.“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办法,只对劳动者(公民)实行,而不对用人单位实行。
那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
2017年1月13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4号),其中,第6条重申了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等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第7条规定:“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然而,此后相关部门却并未另行发布具体收费标准,而是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于2017年11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的通知》,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少人(包括业内人士)对上述规定误读为律师服务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全面放开、不再受限,也就是说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调节,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行协商确定。实则不然。我们回过头去看,《收费指引》第1条已经指明,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市场调节价由《收费指引》作出规定,而政府指导价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因此,现在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发文规定全面放开收费,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本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均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是统一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在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放开收费的规定出台以后,律师服务收费就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办法了,统一按照《收费指引》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办法收取律师服务费。
《收费指引》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办法如下:
法律服务类型 |
法律服务费收取标准 |
|
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涉及财产关系) |
标的额 |
收费比例 |
不足3000元 |
按3000元收取 |
|
10万以下 |
8% |
|
100001—100万 |
6% |
|
1000001—1000万 |
4% |
|
10000001以上 |
2% |
|
民事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 |
3000元—30000元/件 |
|
非诉讼、非仲裁 法律服务事务 |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标准收费 |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
||
法律服务事务 (计时收费) |
500元—3000元/时 |
|
法律顾问服务 |
6万—60万元/年 (经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
|
风险代理 |
10%—30% |
|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
可在上述标准5倍以内收费 |
|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
实际上上表有太多值得解读的内容,但本文只就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收费略作介绍。
1.起步价为3000元/件。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代理案件都是按照程序分别收取服务费的,所以《收费指引》中的一个案件应理解为律师代理一个案件的某一个程序(如劳动仲裁程序以及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而上表所列也大多是律师代理一个程序的收费标准。根据《收费指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主张的标的额并根据相应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比如,各项请求的总金额合计为15万元,那么服务费标准应为11000元{(10万元×8%)+(5万元×6%)}。
3.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比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可以按件收费,一件的收费标准在3000元至30000元的幅度内议定。
4.也可以协商按小时收费(在每小时500元—3000元的幅度内议定),或者按风险代理的办法收费(在10%—30%的幅度内议定)。
看到这里,有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律师服务费标准过高。其实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几点需要说明一下:第一,虽然《收费指引》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上下文以及笔者的实践经验可知,律师实际的收费可以低于《收费指引》规定的下限,却不能高于上限,否则一旦官方介入,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规收费。此外,最终成交的服务费价格是协商的结果,而收费标准的上限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第二,任何行业在承揽业务时都会有“合适”和“不合适”的时候,这就是说,在参照争议标的额的收费办法之下,承接一个标的额大的案件,收取的服务费高,对于律师来说当然是合适的。但在同一种收费办法之下,也可能会遇上非常棘手的案件,却因标的额小,只能收取很少的服务费,这“不合适”的时候也是律师所要承受的。我们不能只看到一种收费办法的好处,还应看到它的不好之处;第三,收费高或是低,还得结合律师服务的价值来看。举个例子,在一个争议标的额为30万元的案件中,按标准应当收取2万元律师服务费(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假如最终由于律师的介入而多获得或者少支付10万元的结案款,那就相当于以2万元换10万元,值得还是不值得呢?当然,有人或许会说,也可能花了2万元律师费,一点作用也没有!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因为律师的介入使得最终多获得或者少支付的结案款不止10万元,而是30万元,也就是出现了以2万元换30万元的最好的结果。这不正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吗?
作为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人们很清楚自己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当他们准备支付律师费聘请律师的时候,他们很希望能得到律师作出的胜诉的保证,以免自己支付的律师费“打了水漂”。实际上,这无异于将本应由他们承担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身上。就好比病急投医,要求医生必须保证能把人救过来,然后才同意支付医疗费并把人交给他们治疗,相信大多数医生都不会接受这样的要求。没有人希望自己生病,也没有人希望自己摊上官司,那都属于“倒霉”的时候。其实律师和医生一样,只是你在那“倒霉”的时候,花钱请来帮助自己的人而已!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如涉侵权可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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