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工作时间> 国家工时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9-10-25 16:30浏览次数:5942次作者:劳动部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

第三条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审批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加班加点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规定》实施之日(即19943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从199431日开始执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51日。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431日起施行。

19940208



发文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人事部(已变更)

文号

劳部发[1994]66

发布日期

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