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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

2019-12-06 21:42浏览次数:300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517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杨锦新能否办理退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3]31)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规定,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级市劳动保障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和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3517

发布日期

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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