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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理审批暂行办法

2019-11-06 16:10浏览次数:3670次作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理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2000]27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劳人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严格审批制度,避免不当处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现制定《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理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告之于我们。

 

附件: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理审批暂行办法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四日

 

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理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减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避免不当的劳动行政处罚,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应由查办案件首席监察员提出意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对违法单位处罚的审批权限。

   1、处罚金额在1000-5000元的,首席监察员有权作出处罚告知书决定。

   2、处罚金额在5000-10000元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有权作出处罚告知书决定。

   3、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局领导同意后,经告之当事人享有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力后,方可作出处罚告知书决定。

   第五条 申请减罚、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被处罚单位须书面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2、申请减罚批准权限。

   (1)减罚幅度20%以下的,首席监察员有权作出决定;

   (2)减罚幅度20%-40%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

   (3)减罚幅度40%-60%的,须经局领导作出决定后,方可执行。

   3、申请撤销行政处罚批准权限。

   被处罚的单位提出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的,须由案件首席监察员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作出撤销决定。

   第六条 对决定处罚的单位,首席监察员应于两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报请局领导审批后,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十日内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经济处罚在50000元以上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于三日内书面告知审核结果。

   第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劳动行政处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办人员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并自领导批准后的七日内,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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