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工伤> 广东工伤规定

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9-12-15 11:19浏览次数:323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365

 

广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英德硫铁矿(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应享受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二、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各项待遇和保障按《条例》规定执行,其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责;

四、离休人员的待遇不属我厅职责范围,请向相关的部门请示。

此复。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365

发布日期

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