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16:45浏览次数:2433次作者: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6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经诊断排除职业病的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发文机关 |
卫生部(已撤销) |
文号 |
卫监督发〔2004〕261号 |
发布日期 |
2004.08.02 |
生效日期 |
2004.08.02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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