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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9-12-11 15:16浏览次数:297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334

 

江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待遇问题的请示》(江社保字[2000]50)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对《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取消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支出项目,请遵照执行。

关于失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当地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334

发布日期

2000.09.21

生效日期

2000.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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