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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境外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12-05 16:31浏览次数:307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加强境外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外〔199348

 

各市、县劳动局、公安局: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文)和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3号文),依法加强对境外人员在粤就业的管理工作,今年初,省劳动局发出了《关于做好境外人员在粤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劳外[1993]27号文),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粤公()[1993]29]。我省各级劳动、公安部门遵照上述文件精神,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涉外劳动就业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对境外人员就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单位未经主管的劳动部门批准,私招乱聘,盲目引进,甚至雇用非法居留、非法停留的外国人,入粤就业途经混乱,所持证件与就业身份不相符。有的地方对境外人员非法就业现象熟视无睹;有的部门、单位违反规定自行或是越权审批;有的中介机构、中介人钻空子,不择手段,以介绍就业为名,收取高额介绍费,使一些单位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境外人员思想不端正,特别是一些宾馆、酒店为了招徕生意,招进一些女性服务人员,充当“迎宾”“四陪女郎”,甚至搞色情活动等等,给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后果。为改变目前我省涉外劳动就业管理的混乱现象,进一步加强涉外劳务市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还很不充分,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引进一般性的劳工,是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也是保护我国劳动力,为我国公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需要。这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把这项工作抓好。未确定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劳动部门,要尽快落实;已确定管理机构的,要进一步健全。各地要严格执行劳人培[1987]22号、劳部发[1993]42号文件有关规定,未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各市、县(含计划单列市)不得擅自改变文件规定,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二、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各地接此通知后,市、县劳动部门应抽调力量,由一名局级领导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对本地区境外人员就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现行规定,认真解决目前存在的私招乱聘,自设中介机构,乱收费,多头和越权审批等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审批发证制度,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在检查整顿过程中,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就业者,凡符合规定的,限期补办,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补办手续,不清退的,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

检查整顿工作在今年八月份前完成。这项工作结束后,各市劳动、公安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省。

三、明确境外人员就业界线。境外人员在粤就业是指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应聘受雇于国内任何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其劳动时间每月累计在60小时以上,并取得劳动报酬的。除下列人员外,所有这些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培训、研修或其它名义聘雇境外人员就业,如发现有此类情况,要加重处罚。

1.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聘任为专家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

2.经劳动部、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聘雇的外国专家及有特殊需要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

4.具有法人资格的来粤投资者或者投资股东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5.在华外国侨民。

上述12345条中的人员,公安机关可凭专家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机关的证明文件直接为其改变签证种类和审发居留证。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华就业,按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办理。

四、严格审批权限。企业要求聘用境外人员,要预先作出计划并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市)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申请。一个单位招聘的境外人员就业在10人以下(10)的报市(地级)的劳动部门审批,11人以上的报省劳动局审批(含计划单列市),省属、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直接向省劳动局申请。申请内容:所需用人的数量,国籍、人员的技术要求和入境后所从事的工种岗位,聘用的时间及工资待遇等。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用人计划,确定聘雇对象后,填写“境外人员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证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报上述审批计划的劳动部门办理。对要求雇用在非技术、管理岗位上一般性的人员和个体谋职就业的人员,要严格控制。确实需招用的,一律上报省劳动局审批发证(含计划单位列市)。省属、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的境外就业人员直接报送省劳动局审批发证。境外人员就业按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县()、市和省的劳动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如果原关系不明确的即按用人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部门管理,省属、中央和部队在广州市的境外人员就业由省劳动局直接管理,在其它市、县的,省委托各市、县的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五、严格办证程序,理顺内部关系。省、市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境外人员就业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送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着重审查申请人员是否属不准入境者,在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国籍认定等,并在审批栏签署审批意见。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t由省或市的劳动局签发就业许可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许可证及持证人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办理居留证件或改变来华身份等手续.居留证件到期,可凭劳动部门新发的就业许可证办理延期加签手续。

六、管理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劳动部或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管理费按管理的权限范围即“谁管谁收”的原则,由劳动部门统一收取。管理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省劳动局另行通知。各市、县劳动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凭本通知和粤价费(1)[1993]05号文件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的收费收据。

七、就业许可证印制要严格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的规定办理。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港澳台个员的就业许可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各地及任何部门均不得私自复印。外省、市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在我省范围内一律无效。

八、境外人员就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精神执行,各级劳动、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公安厅

文号

劳外〔199348

发布日期

1993.06.14

生效日期

1993.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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