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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0-10-30 17:38浏览次数:3017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11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2011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1031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10301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111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1110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1030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0.30

生效日期

2020.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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