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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期离岗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2019-11-22 22:51浏览次数:2880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长期离岗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2005)粤高法立复字第35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汕中法[2005]80号《关于处理当前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劳动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长期离岗而被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现因企业改制引致纠纷,这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和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宜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同意你院请示的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鉴于此类纠纷属于群体性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你院应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

此复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2005)粤高法立复字第35

发布日期

2006.01.18

生效日期

2006.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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