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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批复

2019-11-22 22:38浏览次数:3048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批复

 

(2002)粤高法民一复字第34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来函所指保险业务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构成劳动关系,目前还未见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依据,有关部门的意思也存在分歧,难以认定。在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可暂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书确认的“代理”关系为据,处理该案。因此,倾向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可依据袁国兰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认定双方形成代理关系。

上述意见供参考。

此复。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2002)粤高法民一复字第34

发布日期

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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