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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22 21:38浏览次数:3035次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0261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51日停止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文号

粤价〔2010261

发布日期

2010.11.22

生效日期

2010.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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