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16:37浏览次数:3377次作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推行劳动仲裁文明用语和杜绝禁忌用语的通知
粤劳仲〔2002〕2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1号),加快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省劳动仲裁机构开展创建“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作风”文明窗口活动,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工作实际,推出劳动仲裁文明用语40句和禁忌用语20句。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推行文明用语,杜绝禁忌用语,全面树立和提升劳动仲裁机构良好形象。
附件:1.劳动仲裁文明用语
2.劳动仲裁禁忌用语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劳动仲裁文明用语
23.对不起,您的申诉不属劳动争议,请您向××部门咨询或反映。
24.对不起,您的申诉不属我委管辖,请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2
劳动仲裁禁忌用语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文号 |
粤劳仲〔2002〕2号 |
发布日期 |
2002.10.24 |
生效日期 |
2002.10.24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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