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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

2019-11-22 10:39浏览次数:345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2]250

 

调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补偿年限问题的请示》 (河劳社[2001]32)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转业、退伍军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据此,企业因经营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对首次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转业、退伍军人,企业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将其军龄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00二年五月十七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2]250

发布日期

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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