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10:30浏览次数:340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55号
省供销合作联社:
你社人事教育处《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函》((2000)人教字第0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l、原停薪留职人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原则上可按企业所在地放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停薪留职年限原则上可计算为补偿年限。双方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如停薪留职人员未按规定向企业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其停薪留职中相应的年限不计算为补偿年限。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0〕155号 |
发布日期 |
2000.06.19 |
生效日期 |
2000.06.19 |
时效性 |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2012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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