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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11-21 21:46浏览次数:305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55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十六冶[2005]11)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规定,同意你公司破产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55周岁以上,女工人45周岁以上,女干部50周岁以上)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5553

发布日期

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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