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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11-21 21:42浏览次数:293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200413l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安置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明确申报材料、审核程序以及办理期限等,并指定部门和经办人员,对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情况进行审核及备案。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等;备案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工作,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协助企业向我厅提交职工安置方案。

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处理。要指导改制企业做好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继续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改制为非国有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妥善解决。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分流的富余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老保险的接续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续。

三、妥善安置工伤职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和项目,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的市可以试行工伤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残l4级的工残退休职工,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原企业工残退休人员,其养老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原企业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原企业支付,原企业分离改制的,可由原主体企业继续负责支付。

四、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把国家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分流的富余人员,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转岗转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413l

发布日期

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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