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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废止)

2019-11-21 21:35浏览次数:352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586

 

茂名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请示》(茂劳社报[2004]17)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停薪留职职工,应按《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的规定,从2000年起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进行清理。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安排上岗,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其他职工,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履行原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办法第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586

发布日期

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时效性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2014113日发布;2014113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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