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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问题的复函

2019-11-21 20:35浏览次数:307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367

 

三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含工资及费用)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请示》([2000]三劳请字04)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劳动报到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企业的工资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工资分配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按销售基数计提的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确定。

000年十月十一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367

发布日期

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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