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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复函

2019-11-21 20:28浏览次数:2930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239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请示》(佛劳监字[2000]5l)收悉。经征求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意见,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没有依据。

000年八月七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239

发布日期

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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