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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2019-11-21 17:25浏览次数:331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473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近年来,特别是1999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颁布实施《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 [1999] 584号)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强化了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和中国雇员三方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促进了我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私招乱雇、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恶性竞争、中国雇员管理不规范及权益受侵害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涉外就业服务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对申请设立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广州地区直接由省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其他地区由当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含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一)对申请设立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核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报告及填写完整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应校对原件);

3.开展外企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4.机构章程和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怔复印件和有关资格证明;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二)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审核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发文批复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对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外企就业服务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二、进一步加强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日常管理

(一)建立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省统一制订的《外企就业服务进展情况表》(样式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辖区内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填写,填写好的统计表须经确认后再报省劳动保障厅。广州地区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统计表由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

(二)完善外企就业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申请设立机构的,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具备3名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人员。机构设立后,凡取得岗位资格的从业人员有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要求外企就业服务机构于7日内到所辖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30日内补充具备岗位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实行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全省统一每年的l2月份为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时间,各地要组织辖区内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情况、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等方面。各地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广州地区的直接报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

省劳动保障厅将对机构一年来运作情况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检查,形成工作报告报省政府。对违反政策情节严重、管理混乱导致严重后果以及经营状况差难以维持的机构,将提请省政府取消其外企就业服务资格。

(四)规范完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中国雇员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69日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五、第六条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职能机构管理,合理流动的企业职工,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因此,凡与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中国雇员,其个人档案可交由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的培训教育,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对中国雇员的政审和档案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国雇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保密教育。

三、进一步加大对外企就业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

对《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省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执行。广州地区外企就业服务的管理仍由省厅负责。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和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列人工作对象,对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地址、人员、经营、投诉等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私招乱雇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并通报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OO六年十二月七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61473

发布日期

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时效性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2014113日发布;2014113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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