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10:48浏览次数:305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转制职工培训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72号
东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培训专职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东莞[2005]2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第二十条并未对企业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退休待遇做出规定,此类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5〕872号 |
发布日期 |
2005.08.26 |
生效日期 |
2005.08.2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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