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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转制职工培训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9-11-21 10:48浏览次数:305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转制职工培训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72

 

东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培训专职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东莞[2005]20)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第二十条并未对企业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退休待遇做出规定,此类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复。

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5872

发布日期

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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