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6 14:40浏览次数:4045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9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
发文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
文号 |
劳社厅函〔2002〕179号 |
发布日期 |
2002.05.20 |
生效日期 |
2002.05.2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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