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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19-10-06 14:40浏览次数:4045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9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文号

劳社厅函〔2002179

发布日期

2002.05.20

生效日期

2002.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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