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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

2019-11-20 15:55浏览次数:2050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2274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2002]38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在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取适合本地区的标准,尽快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在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可将月工资标准依法折算为周、日、小时工资标准公布。

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2]38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00号),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510/月;二类450/月;三类400/月;四类360/月;五类330/月;六类300/月;七类280/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11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规定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2274

发布日期

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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