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工伤> 深圳工伤规定

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

2019-11-15 20:41浏览次数:2997次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

 

为方便当事人维权,就近快捷处理工伤待遇相关争议,自201591日起,取消原特区内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集中由市仲裁机构处理的做法。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市仲裁机构管辖;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下的,由注册地的区仲裁机构管辖。

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仍由所在辖区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发文机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08.26

生效日期

2015.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