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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废止)

2019-11-15 20:30浏览次数:3083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4)1

 

为了维护工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20041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且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津贴的11.5%0.2%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44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210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深人社规(2014)1

发布日期

2014.02.10

生效日期

2014.04.01

时效性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2019730日发布;2019815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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