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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9-11-14 15:26浏览次数:2839次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1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12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21日(星期六)、1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31日(星期六)、4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29日至51放假调休,共3天。4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30107日放假调休,共8天。9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12.14

生效日期

2011.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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