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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2019-10-06 13:59浏览次数:4720次作者: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91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发文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

文号

劳办发〔1996191

发布日期

1996.09.16

生效日期

1996.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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