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2 11:05浏览次数:3216次作者: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劳〔1999〕18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265号)以及《关于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劳外函〔1994〕404号)精神,依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深圳市劳动局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审批和签发。
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注1
三、外国人在深圳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居留证)和职业签证;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否则被视为非法就业。
(一)由我国政府、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注2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并持由文化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注3
五、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五)外国人需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需持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通行证、回乡证等)。
七、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就业申报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注4
(三)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企业和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
(五)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
(七)根据申报对象填写相应的表格:《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注5
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注6
十、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就业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聘用。
十一、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该就业人员离职后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缴销手续。
十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更换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变更职业或居住地等,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或换证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十五、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检查。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注1 此条原文为: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
注2 此项原文为:(一)由我国政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
注3 此项原文为:(三)经国家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注4 此项原文为:(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注5 此条原文为: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注6 此条原文为: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劳动局 |
文号 |
深劳〔1999〕189号 |
发布日期 |
1999.08.03 |
生效日期 |
1999.08.03 |
时效性 |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2月26日发布;2008年2月26日实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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