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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2019-11-12 11:02浏览次数:3269次作者: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的要求,我局对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310日深劳[1999]42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往的日益广泛,境外企业来深设立代表处也逐渐增多。代表处的设立,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起到了桥梁作用,但是,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外事服务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及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属中国员工出任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者,必须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岗前教育和政审,符合条件的,方可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二、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请的中国员工,其劳动用工等所有聘用手续,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其他部门不得办理。

三、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在办理批文延期、工商登记证年审、换证时,需出具有关劳动用工等证明材料的,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

四、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未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请及时与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联系,以便加强管理和服务。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发文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深劳〔200260

发布日期

2002.09.26

生效日期

1999.03.10

时效性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226日发布;2008226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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