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2 10:53浏览次数:2982次作者: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盐田区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扩大收取“职业介绍费/范围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深物价[1998]95号
盐田物价分局:
你分局《关于盐田区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扩大收取“职业介绍费”范围的请示》(深物价盐[1998]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深工商价[1991]58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单纯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用工、求职登记手续,只能“一次性收取登记费”;只有在“为特区劳动者求职介绍工作,与用工单位达成用工协议的情况下,方可“一次性收取求职介绍费”。鉴此,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对凡到该公司办理用工手续的均要收取“职业介绍费”,是对深工商价[1991]58号文的曲解,属乱收费行为。
发文机关 |
深圳市物价局 |
文号 |
深物价〔1998〕95号 |
发布日期 |
1998.07.20 |
生效日期 |
1998.07.2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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