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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田区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扩大收取“职业介绍费/范围问题的批复

2019-11-12 10:53浏览次数:2982次作者: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盐田区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扩大收取职业介绍费/范围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深物价[1998]95

 

盐田物价分局:

你分局《关于盐田区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扩大收取“职业介绍费”范围的请示》(深物价盐[1998]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深工商价[1991]58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单纯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用工、求职登记手续,只能“一次性收取登记费”;只有在“为特区劳动者求职介绍工作,与用工单位达成用工协议的情况下,方可“一次性收取求职介绍费”。鉴此,沙头角劳动服务公司对凡到该公司办理用工手续的均要收取“职业介绍费”,是对深工商价[1991]58号文的曲解,属乱收费行为。

此复。

 

 

发文机关

深圳市物价局

文号

深物价〔199895

发布日期

1998.07.20

生效日期

1998.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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