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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2019-10-06 11:58浏览次数:3710次作者: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发文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

文号

劳办发〔1996209

发布日期

1996.09.27

生效日期

199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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