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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9-10-18 16:24浏览次数:3413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880

 

各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各有关人民团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891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任务,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不断提高调解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实现“区—街道—社区(工业园区)—企业、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运作更加有效、全市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更加规范、调解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调解工作效能明显提升、专业性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做到小事不出街道、大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就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

三、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完善“区—街道—社区(工业园区)—企业、行业商会(协会)”四级调解网络,不断提高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一)完善区级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

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牵头构建劳动争议调解平台,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全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完善全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运行机制、业务培训、组织和队伍管理,对全区各劳动争议调解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完善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各街道以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部门为基础建立健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辖区社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落实业务、组织和队伍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与区有关部门协作,引入人民调解和社工力量。发挥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作用,实现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街道劳动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对接,就地化解劳动争议。

(三)建立社区(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社区(工业园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加强人民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形成合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推进购买社工服务工作,发动社会力量进行建设。融合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和社工力量,推动社区(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辖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四)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坚持劳动争议调解社会化方向,突出源头预防,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化解本企业、行业内劳动争议调解主体作用。

一是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和推动已成立工会的300人以上规模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担任调解员,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规模较小的企业或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依托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或在企业内部成立调解小组,设置调解员,自主开展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员、律师和社工进企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和推动区域性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建筑业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四、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五)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向辖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各区要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建立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例会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等工作制度,促进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工作方法,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会同区综治、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辖区街道及时介入。

(六)建立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

各级仲裁机构要认真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三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依法优先受理,对经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七)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有条件的区可以探索试点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入两新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有序引入社会组织提供调解服务。

(八)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五、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整合资源发展劳动争议调解员力量

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合理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充分整合区、街道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工会组织、社工机构、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多渠道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力量。可通过多方出资购买调解社工岗位、政府出资引入专业人士、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街道(社区)应配备23名专职调解员。

(十)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开展调解员专项能力培训和持证上岗培训,调解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调解员证书。同时针对实际情况,探索调解员分类考核机制。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

六、夯实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基础

(十一)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

街道、社区和企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规范”。

(十二)改善调解工作条件

加大对调解组织建设的投入,确保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各区要将区、街道、社区的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调解工作人力和物质保障,确保调解工作经费正常开支,调解场所及配套设施到位,组织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推行劳动争议调解以案定补激励制度

建立以案定补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待遇,激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能。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证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公职人员除外),成功调处劳动争议案件并且履行完毕或者置换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的,按规定发放办案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予调解员发放补贴:属于简单案件的,每宗补贴300元;属于普通案件的,每宗补贴500元;属于疑难案件的,每宗补贴1000元;属于大型群体性案件的,每宗补贴2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劳动争议调解补贴经费作为常态性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负责受理、审核调解员办案补贴申请和核拨补贴。各区安排劳动争议调解员购买服务经费时应综合考虑办案补贴因素,采取以案定补方式购买服务,避免重复支出。

(十四)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系统,实现调解组织信息、调解文书、调解记录、信息报送、办案补贴申请发放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督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十五)明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行政管理职能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统筹实施全市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各区完善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全市劳动争议调解政策,组织开展调解员队伍业务培训,做好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辖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工作、组织队伍管理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全面开展调解员以案定补的补贴发放。

七、加强统筹协调

(十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市综治、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其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社会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任务,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把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程工作做部署、抓落实,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推进专业性调解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夯实基础性工作,确保工作有实效、出成绩。

(十七)完善劳动争议调解考核考评机制

市、区综治部门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的重点工作,适当提高分值比重,促进各区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着力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十八)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文号

深人社发〔201880

发布日期

2018.09.13

生效日期

2018.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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