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8 11:07浏览次数:2191次作者: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深社保发〔2003〕70号
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统计手册—2003》,经请示市政府,并由市统计局核定,本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352元)。因此,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1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56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52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1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56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52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52元。
四、特区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52元;宝安、龙岗两区工伤保险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52元,缴费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比例逐月缴纳。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56号)同时废止。
发文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
文号 |
深社保发〔2003〕70号 |
发布日期 |
2003.06.30 |
生效日期 |
2003.07.01 |
时效性 |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4年7月1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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