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 16:52浏览次数:2562次作者: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1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劳动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31元/小时、750元/月。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深劳社规(2007)15号 |
发布日期 |
2007.11.28 |
生效日期 |
2007.11.2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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