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7 11:08浏览次数:8597次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20〕16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6119元 |
|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348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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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48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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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178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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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
75876元 |
|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080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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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
合计 |
111602元 |
1.农、林、牧、渔业 |
70980元 |
|
2.采矿业 |
1419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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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造业 |
91934元 |
|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58678元 |
|
5.建筑业 |
93771元 |
|
6.批发和零售业 |
87436元 |
|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3845元 |
|
8.住宿和餐饮业 |
56712元 |
|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45990元 |
|
10.金融业 |
165859元 |
|
11.房地产业 |
93626元 |
|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8776元 |
|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77239元 |
|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2853元 |
|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0912元 |
|
16.教育 |
144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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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卫生和社会工作 |
152743元 |
|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8906元 |
|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35310元 |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査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发文机关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文号 |
津高法〔2020〕16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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