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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7-03 20:17浏览次数:3328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01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202031日起至12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二)202031日起至1231日,参保缴费不足1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申领程序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无需事先办理失业登记。接到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补助金不予补发,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发放期限

失业补助金最长可发放6个月,发放期限不与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发放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原有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对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不随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抚恤金及救济费等待遇。

2020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价格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

20203月起至本通知印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一次性补发符合发放条件的失业补助金,且一次性补发月数与按月领取月数合计不超过6个月。

五、补助金停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今后也不得再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六)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的;

(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十)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要告知失业补助金政策,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动态比对核查,通过就业登记、退休待遇、社保缴纳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民政相关数据的共享比对,逐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应当停发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执行至202012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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