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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0-07-02 09:37浏览次数:3271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01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206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6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6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6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6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标准工作,认真组织,积极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待遇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本文件自2020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630日。

 

20206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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