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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1-31 19:58浏览次数:3654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自2020124日零时起,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群众健康,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网上办理

(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各区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受理业务,相关要件及办理结果通过照片或扫描件形式发送,同时进行电话反馈。200510月前参保且200510月后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以及因用人单位延长假期等原因暂时无法加盖公章等情况,实行容缺后补。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疫情防控期间不实行现场签到,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进行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225日后,各区要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未申领人员逐一核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认发放3月份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通过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稳岗返还及学历、技能、职称提升补贴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申请。

二、延长办理时限

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自谋职业补贴等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在原规定时限基础上增加60天。

办理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社保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以及学历、技能、职称提升补贴,申请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延长2个月。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确因特殊情况,可能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法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登记,登记时间视为申请时间。

三、提高服务水平

(一)转变工作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封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数据修改等各项业务,均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办理。

(二)增加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刷脸申领、援企稳岗政策网上经办,实现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等材料原件的,待疫情结束后按通知领取,或由人社部门通过EMS等方式邮寄。

(三)强化风险防控。疫情防控期间,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信息与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的后台比对。需要个人办理退费的,要与银行做好业务衔接,通过网银等电子支付形式办理,通过电子形式传送退款凭证、已退还证明等凭证,并与财务部门做好对接,在保障好群众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好基金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各单位要围绕刷脸申领、网上办事、操作流程等内容,于25日前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办事指南,并通过社区张贴、网络发布、信息推送等不见面方式宣传到位,做到用人单位办事人员和失业人员应知尽知。要公布热线电话,及时提供咨询、引导服务,切实提高群众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2020130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办发〔202016

发布日期

2020.01.30

生效日期

2020.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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