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劳动合同>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2020-01-03 22:18浏览次数:4809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首部

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

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变更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四、其他注意事项

法规注释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910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转变管理理念,聚焦服务指导,我们拟定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蕴含的法律风险,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20191224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需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

3)无相关竞业限制规定,不利于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参考使用附件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参考使用附件2《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参考使用附件2《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如实说明,因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5.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只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或待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可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参考范本。用人单位需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8.用人单位依据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岗位的情况,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订立非全日制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

(四)劳动合同期满要及时续订

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参考使用附件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变更


(五)劳动关系双方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12.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六)劳动关系双方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无需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将有关变更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为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有关内容。

1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变更劳动合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的;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有关内容的;

5)劳务派遣单位依法重新安排劳动者到新的用工单位工作的。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七)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具体包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未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依照前款第三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违法违规或存在相关过失的,具体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无过失性解除,具体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具体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依照第四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使用附件4);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八)特殊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

1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使用附件5),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九)其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19.用人单位依据本指引第十七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依据本指引第十七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减少争议一般应订立解除协议。

2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参考使用附件6或附件7),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需劳动者签字同意。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22.填写劳动合同建议使用蓝黑色钢笔或水笔。由于部分劳动合同(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长期保存,不要用圆珠笔填写。

23.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参考使用附件9《劳动合同签收确认表》)。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依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8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参考使用)

9劳动合同签收确认表

10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11各区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局函〔2019102

发布日期

2019.12.24

生效日期

2019.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