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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
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2019-12-06 15:30浏览次数:3580次作者: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
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4〕14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你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94〕管道劳便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我们认为,你局李宪文、杨国新的情况符合文中第二条精神,即:“……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处分而定。……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因此,你局对李、杨二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发文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

文号

劳办发〔1994147

发布日期

1994.05.05

生效日期

1994.05.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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