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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

2019-12-04 16:50浏览次数:2566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三、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施行。

 

201767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759

发布日期

201767

生效日期

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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