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16:40浏览次数:2721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5元。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4月1日 |
生效日期 |
201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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