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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11-06 16:59浏览次数:4181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5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管辖

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

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二)实行限时转办制度。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等事项,需要转办的应当做好登记,并自接件或相关工作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移交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到移转案件的部门应主动联系举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于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移交部门书面反馈结果。

(三)实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特别是重大疑难举报投诉案件,一方认为有必要共同研究商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另一方参与研究。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适时组织案例研讨、政策研究,及时解决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三、严明工作要求

(一)充分履职尽责。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依法管理、依法执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履行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好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认真落实制度。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服务窗口,明确岗位和职责,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转办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各项工作制度,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肃追责问责。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市劳动监察部门会同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执法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保险案件移送书

      2.社会保险移转案件材料清单

 

2019320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95

发布日期

2019.03.20

生效日期

201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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