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17:42浏览次数:3836次作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坩锅厂职工在原耐火厂患职业病退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4]312号
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坩锅厂职工在原耐火厂患职业病退休问题的请示》(津冶人[2004]2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耐火器材破产后分流到坩锅厂患职业病的职工,属原耐火器材厂破产遗留问题,经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比照《关于原耐火器材厂和重型机器厂矽肺病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办[2004]154号),办理退休手续。
此复。
2004.10.14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津劳办[2004]312号 |
发布日期 |
2004.10.14 |
生效日期 |
2004.10.14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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