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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9-11-05 10:41浏览次数:3897次作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局〔200624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1229日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200691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其工作人员(包括建立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依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3]454号)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所属行业不明确的,按照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参保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不明或情况特殊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或指定管辖进行工伤认定。

五、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和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本《通知》下发后,在20051229日前发生的工伤,原执行的工伤认定政策不变,待遇标准的调整执行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后低于原待遇标准的,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20051229日后,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养老)金低于2003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90%75%的,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文机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变更),天津市人事局(已变更),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号

津劳局〔2006241

发布日期

2006830

生效日期

2006830

编辑提示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已于201641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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