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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04 14:55浏览次数:3960次作者: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200625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拓宽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人事局是本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举办招聘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局备案,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区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四、市人事局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定期组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统一考试。事业单位需要自行组织考试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需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考试组织管理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操作。

五、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认定为本地区、本行业急需的短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六、各地区、各系统要按照《暂行规定》和我市的统一要求,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公开招聘纪律,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市人事局将适时对全市实施《暂行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公开招聘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附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事局

文号

津人〔200625

发布日期

2006.03.27

生效日期

2006.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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