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1 17:20浏览次数:4707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生活质量,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后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按照功能和用途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和其他4类,共计79项,并对辅助器具的功能、材质、适用范围、最高支付限额和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详见《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目录》中所列项目的支付限额为主要部件、使用材料及功能全部达到相应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并包括了装配训练费用。
三、生活类辅助器具项目中的护理床和一次性护理垫,矫形器类中的一次性使用项目,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核确认后配置,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其他配置项目,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结合工伤职工的临床实际情况,选择配置适宜的辅助器具,并负责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免费维修及配件更换(含肌电控制假肢的电池)。社保经办机构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支付。
五、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时,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按照《目录》中所列项目的适用范围申请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如涉及《目录》中所列同类型辅助器具(装饰性前臂假肢、索控式前臂假肢、前臂肌电假肢等),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损伤情况及实际恢复情况,经鉴定后选择配置其中的一项。
六、本通知实施前,工伤职工已按原标准配置的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期满后按新标准配置。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9月30日废止。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函〔2009〕96号)同时废止。
2013年9月30日
发文机关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津人社局发〔2013〕69号 |
发布日期 |
2013.09.30 |
生效日期 |
2013.10.01 |
时效性 |
失效/废止。根据本法之规定,本篇法规已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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